越南国家银行行长28日签署19/2018/TT-NHNN号告诉,对越南-我国边境交易活动的外汇管理工作进行引导。
据该告诉,可运用人民币进行结算的目标包含:从事边境交易活动的越中两国边境居民和商人;可打开外汇业务的各家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分行;各世界口岸阻隔区的免税产品经营安排、效劳供给安排;越中边境地区、口岸经济区的保税仓库经营安排;越中边贸结算活动相关个人和安排等。
告诉对商人跨境交易、边境区民产品效劳、边境商场产品效劳交流等越中边贸结算活动的外汇管理工作作出规则。
国家银行外汇管理司代表泄漏,上述的辅币结算制于2004年开端打开。据此,仅有与我国接壤的越南七个省份(谅山、广宁、河江、莱州、老街、高平、奠边)的边界地区获准运用越南盾、人民币进行边贸活动结算。
告诉对运用越南盾、人民币账户结算活动进行具体规则,为越南、我国商人在其交易活动中以辅币进行结算供给法令根底
告诉将于2018年10月12日收效